(2015)沙民三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元与邓海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元,邓海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664号原告:马元,男,195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邓海华,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元与被告邓海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元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马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元负担,余款25元本院退还原告马元,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马元已预交),由原告马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群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