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邢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邢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安代理审判员 贾 忠代理审判员 刘运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青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