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3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times,杜×&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民初字第3665号原告陈××,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元庆,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农民。原告陈××与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元庆,被告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生育二个女儿。双方因发生矛盾,于2006年12月协议离婚,后于2008年1月复婚。复婚后,因被告酗酒双方时常发生矛盾,于今年5月中旬再次分居,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次女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相应抚育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杜××辩称,双方在复婚后,被告存在时常喝酒的情况,但没有因此与原告发生矛盾,双方今年5月分居是因为其他原因。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均未就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双方曾于2006年12月协议离婚,后于2008年1月复婚。现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今年5月中旬离家在外居住。本院认为,原、被告婚龄较长,虽然曾经离婚,但最后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复婚,证明夫妻间存在一定的感情。现因琐事发生矛盾,希望双方冷静考虑,及时沟通,互相谅解,共同努力,为子女营造和谐幸福的家庭环境,双方是应该可以和好如初的。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与被告杜××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涛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