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分行与刘厚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分行,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568号。代表人任之国,行长。被执行人刘厚仲,居民。被执行人牟伟,居民。被执行人刘慧敏,居民。被执行人张艳丽,居民。被执行人李良珍,居民。被执行人张秋梅,居民。被执行人李保阵,居民。被执行人肖桂先,居民。被执行人邢恩勇,居民。被执行人曹桂芝,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厚仲、牟伟、刘慧敏、张艳丽、李良珍、张秋梅、李保阵、肖桂先、邢恩勇、曹���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菏开商初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分行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现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对于此类案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菏开执字第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时灿审判员 石 军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