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执字第00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屠文俊与合肥合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文俊,合肥合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267-2号申请执行人:屠文俊被执行人:合肥合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屠文俊与被执行人合肥合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合肥合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XX号房产、土地,均已被XXXX人民法院查封,目前正在处置过程中,本院已轮候查封上述财产,同时本院已函告该院要求扣留剩余执行款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合肥合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合肥合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屠文俊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立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