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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魏洪润诉王国发、吕凤珍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洪润,王国发,吕凤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504号原告:魏洪润,住通河县。被告:王国发,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通河县。被告:吕凤珍,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洪润诉被告王国发、吕凤珍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洪润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洪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洪润负担。审判员 袁 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二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