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魏洪润诉王国发、吕凤珍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洪润,王国发,吕凤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504号原告:魏洪润,住通河县。被告:王国发,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通河县。被告:吕凤珍,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洪润诉被告王国发、吕凤珍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洪润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洪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洪润负担。审判员 袁 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二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