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执恢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仁怀大通煤矿、李华钦、永恒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大通煤矿,永恒煤矿,李华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恢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佳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开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大通煤矿。法定代表人邓顺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永恒煤矿。法定代表人李华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华钦,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系仁怀市永恒煤矿法定代表人,重庆市人。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仁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目前因被执��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仁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君审判员 柯勇贤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行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