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安阳县农行某支行与胡某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县农行某支行,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县农行某支行。被执行人胡某,男,195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安阳县农行某支行诉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7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金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胡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胡某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栓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绍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