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树范与被执行人史德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范,史德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杨树范被执行人史德秋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克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杨树范与被执行人史德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及保证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3)克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建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士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