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振诉被告李绍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李绍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174号原告:孙振,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被告:李绍国,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振诉被告李绍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振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景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