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孔正礼与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正礼,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孔正礼,男,1975年11月9日生。被执行人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冀,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孔正礼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开劳人仲案字(2013)第55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正礼工资16786元及利息,支付经济补偿金16572.5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14年2月20日,本院作出(2014)开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微调机JWT-201A四台、镀膜机JDW-2二台,查封期限一年。系轮候查封。2015年4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现已不经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执字第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孙永刚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