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冯聪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017号罪犯冯聪,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1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认为,罪犯冯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冯聪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冯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