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交法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候占高与候宝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交法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候某某。被告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某与被告侯某某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某于2015年6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司贵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红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