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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交法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候占高与候宝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交法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候某某。被告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某与被告侯某某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某于2015年6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司贵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红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