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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二终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东生因与被上诉人岳作峰,原审被告朱建锋借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东生,岳作峰,朱建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生,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仁为,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作峰,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岳三安,男,汉族,1953年4月26日出生。原审被告朱建锋,男,1974年6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仁为,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东生因与被上诉人岳作峰,原审被告朱建锋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东生于2015年6月12日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东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东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上诉人王东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增军审 判 员  贾建新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