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二终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东生因与被上诉人岳作峰,原审被告朱建锋借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东生,岳作峰,朱建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生,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仁为,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作峰,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岳三安,男,汉族,1953年4月26日出生。原审被告朱建锋,男,1974年6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仁为,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东生因与被上诉人岳作峰,原审被告朱建锋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东生于2015年6月12日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东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东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上诉人王东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增军审 判 员 贾建新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