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许会与邱文姜、李德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会,邱文姜,李德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许会,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被执行人:邱文姜,女,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阳西县。被执行人:李德业,男,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阳西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许会与被执行人邱文姜、李德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阳西法民初字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工商、银行、国土、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有房产在本院财产处置组另案处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除有房产在本院财产处置组另案处理外,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或处理被执行人房产变现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西法执字3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文政审 判 员 王小湖代理审判员 谢镓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刚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