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孟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徐某。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孟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孟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新代理审判员 :刘英欣代理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建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