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结实与王新设、王建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结实,王新设,王建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647号原告刘结实,男,汉族,1947年08月04日生,住登封市。被告王新设,男,汉族,1964年01月11日生,住确山县。被告王建民,男,汉族,1973年05月14日生,住确山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结实与被告王新设、王建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郭亚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