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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结实与王新设、王建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结实,王新设,王建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647号原告刘结实,男,汉族,1947年08月04日生,住登封市。被告王新设,男,汉族,1964年01月11日生,住确山县。被告王建民,男,汉族,1973年05月14日生,住确山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结实与被告王新设、王建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郭亚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