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凤芹物业服务合同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汉某,系总经理。被告赵某,女,其他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牛志英审判员 张玉辉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宫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