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高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高民初字第43号原告代某某,女,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名口镇。被告孙某,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名口镇。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汪文俊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1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1月11日生女儿。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最终导致双方分居。现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近两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女儿抚养权由法院判决。被告孙某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1月9日结婚,除双方酒水外,被告给付原告现金18万元。原告在诉状中所说“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这纯属谎言,毫无根据。我与原告结合,对该婚姻我倍加珍惜,因我从小死了父亲,是母亲含辛茹苦把我兄妹三人拉扯大,后在继父帮助下花了那么多钱娶回原告,因此被告对原告重话都没说过,更谈不上对原告实施暴力。正由于我对原告的谦让、宽容,才使原告胆大妄为,在家中无端闹事,造成家庭不安宁。2012年4月,我母亲牙痛吃了一瓶罐头,原告见了说也要吃罐头,我说到店里买给她,原告说什么也不肯,并将家里的饭锅、热水瓶、碗盆、彩电等打个粉碎,当时我极力克制自己,没动原告一下,叫来村委会干部到家中看过现场,从那以后原告一直住在娘家。后多次托人说情接她回家,原告不肯,一直僵局到现在,从此断绝了夫妻生活。这桩婚姻是原告精心设计的骗局,其目的就是骗取我家钱财,说家庭暴力只是个幌子而已。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必须返还我全部现金及金银首饰,女儿由我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人,两家相隔较近。被告母亲经常到原告家中玩,相中原告,想让原告做自己的儿媳,并由被告父亲到原告家提亲。2011年正月,原、被告双方开始交往,2011年农历12月26举行婚礼,2012年1月9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12年11月11日生女儿,现跟随被告生活。婚后之初,双方感情尚可。2012年12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并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举证材料、庭审材料、当事人有效陈述等予以证实,足已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本系同村邻居,婚前原、被告两家关系较好,婚后原、被告之间仅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主要是由于双方较为任性,缺乏沟通所致,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互敬互让,进行良好地沟通,消除矛盾与隔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决定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汪文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程卫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