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太和县人民法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和县人民法院,陈志友,袁伟伟,王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太和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志友,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州区。被执行人:袁伟伟,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州区。身份证号码:341202198402162515。被执行人:王标,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州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志友、袁伟伟、王标罚金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元月30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本院(2014)太刑初字第00337号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一、二、三项的罚金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执行的标的为:陈志友罚金30000元、袁伟伟罚金20000元,王标罚金5000元,执行费35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现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刑初字第00337号刑事判决决书的第一、二、三项中的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西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祥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