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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某、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王某,郭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初字第166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张晓梅。被告王某。被告郭某。委托代理人任玉炎,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被告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张晓梅,被告王某、郭某委托代理人任玉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在2013年2月份经媒人王书行、董爱凤介绍,于××××年××月××日按照当地习俗典礼后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典礼前通过王书行、董爱凤给被告郭某彩礼42000元,其中见面钱2000元,定亲款21000元、三金折价款10000元,手机折价款1000元。举办婚礼后,由于双方缺乏了解,经常吵架,于2014年2月份被告回娘家居住,未再回我家。经多次调解未果。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4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郭某辩称,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不是适格的原告,不享有诉权。二、被告郭某没有收取原告的彩礼,收取彩礼的是王某。原告诉称的42000元,其中见面钱2000元、手机折价款4000元、送好日子钱1000元、未结婚钱1000元,系赠与的性质,依法不予返还。三、王某用三金款购买了三金,现在原告处。其余款项原告购买了嫁妆已带至男方家中。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的情况下主张被告返还彩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在2013年2月份经媒人王书行、董爱凤介绍,于××××年××月××日按照当地习俗典礼后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典礼前通过王书行、董爱凤给被告郭某彩礼42000元,其中见面钱2000元,定亲款21000元、三金折价款10000元,手机折价款1000元。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王某于2014年3月份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被告王某典礼时带至原告处的物品经勘验现有:全有牌沙发一套、白色玻璃茶几一个、四门柜一个、被告六条、茶具一套(不全)、托盘一个。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定亲,原告给付被告王某、郭某的彩礼是以被告王某与原告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被告王某未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被告王某、郭某收取的原告梁某给付的彩礼款应当返还,且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王某已典礼共同生活,应认定彩礼款是由被告王某实际支配的,因此应由被告王某将彩礼款予以部分返还,结合本案实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酌情支持25200元,由被告王某予以返还原告。被告王某带到原告家中物品属个人财产,原告梁某应予返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25200元。二、原告梁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王某个人物品:全有牌沙发一套、白色玻璃茶几一个、四门柜一个、被子六条、茶具一套(不全)、托盘一个。三、驳回原告梁某对被告郭某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原告梁某承担340元,被告王某承担5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文素审判员  李 岩陪审员  郭妹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栗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