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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新濛与李梅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濛,李梅,王新濛,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213号原告:王新濛,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李梅,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濛保诉被告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濛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颖(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