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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行审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内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七里坪乡后坪村李西组1土地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行审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平,任局长。被执行人七里坪乡后坪村李西组。代表人李红举,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对七里坪乡后填坪村李西组土地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4)第5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4第5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法律和程序方面合法。本院认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4)第5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4)第5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程 玉审判员  于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