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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吕固梅与刘咏梅、广饶县旌丰果蔬绿色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固梅,刘咏霞,广饶县旌丰果蔬绿色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286号原告吕固梅。委托代理人孙快伟,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咏霞。被告广饶县旌丰果蔬绿色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孙庄村。法定代理人庞圣友,该合作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固梅诉被告刘咏梅、广饶县旌丰果蔬绿色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固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安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