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霸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冯闯与张敬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闯,张敬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霸执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冯闯。被执行人张敬才。申请执行人冯闯与被执行人张敬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2013)霸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闯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霸执字第8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云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