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法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海冰申请执行冷水江市铎山煤矿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黄海冰,男。被执行人冷水江市铎山煤矿。法定代表人程铁根,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黄海冰于2014年12月16日执已生效的(2014)冷民二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冷水江市铎山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冷水江市铎山煤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冷法执字第5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晏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