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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路华伟、白维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井冈山路808号。组织机构代码73259524-9。法定代表人石子强,董事长。被执行人路华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被执行人白维荣,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被执行人东营和和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87号。法定代表人路华伟,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被执行人韩宗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执行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军、白维荣、韩宗新、路华伟、东营和和宾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719863.34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