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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赵雪红与王虎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我和王某某婚初感情一般。彼此不是很了解,也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0年六月初七被告突然外出务工,也未给我打招呼。自此仅一年半后回家一趟,在家呆了七天又外出,至今一直未和家人联系,在此期间,我先后三次得重病住院,联系王某某回家照看,他也没有回来,起初还接电话,后面电话也打不通了,从此失去联系。在被告外出打工的这么多年,他从未给家里给过钱,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义务。自2010年起我们分居,至今已经五年多,根本没有夫妻感情可言,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去年撤诉以来,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为此,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缺席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再婚。经他人介绍于1996年3月30日依乡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同年12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6年8月21日生男孩王某甲,现在外打工。原、被告婚后均在外打工,期间双方曾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并引起打架,产生矛盾。2012年腊月分居至今,原告于2013年10月状诉本院,请求离婚并抚养孩子。后经亲朋劝说,法庭调解,于2014年8月撤诉,但原、被告双方仍未共同生活,继续分居,相互不履行夫妻扶助之义务。于是原告于今年1月再次起诉,请求离婚,本院受理后,深入就地调查了解,并依法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限被告在法定审限内到庭参加诉讼。现审限届满,被告仍未到庭,于是本案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生育孩子,但双方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更不珍惜已建立的家庭。特别是原告撤诉至今,双方仍未共同生活,继续分居,相互不履行夫妻扶助之义务,其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准予原、被告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晓明代理审判员  剡 欣人民陪审员  高德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