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执字第00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与宋隆忠、宋梓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宋隆忠,宋梓萱,高家喜,叶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旌执字第002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负责人:吕多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宋隆忠,农民。被执行人:宋梓萱。被执行人:高家喜,农民。被执行人:叶小琴,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旌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0日以本院(2014)旌执字第002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隆忠所有的坐落在旌德县旌阳镇文锦苑8栋2单元202室住房一套。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宋隆忠所有的坐落在旌德县旌阳镇文锦苑8栋2单元202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国斌审 判 员 赵 慧代理审判员 李逸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