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唐荷新、孙霞与朱洪君﹙曾用名朱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荷新,孙霞,朱洪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99号原告唐荷新,个体。委托代理人李忠华,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陈蓬,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十堰市邮电街荣华大厦502)。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孙霞,个体。委托代理人李忠华,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陈蓬,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邮电街荣华大厦502)。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朱洪君(曾用名朱宏军),个体。原告唐荷新、孙霞诉被告朱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徐守炜、人民陪审员曾新彩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唐荷新及原告唐荷新、孙霞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蓬、被告朱洪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荷新、孙霞诉称,2010年12月2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1年4月8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1年10月20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1年4月8日被告又向孙霞借款10万元。以上借款均约定了利息为月息3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被告按月息3分承担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唐荷新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借条三张,分别为2010年12月2日借款20万借条、2011年6月9日被告向唐荷新借款10万元、2011年10月20日被告向唐荷新借款10万元,证明被告借款40万元的事实。原告孙霞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孙霞借款10万元的事实。被告朱洪君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后期转换为资产,白浪马路村的小产权房11套抵了原告。被告朱洪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朱洪君对原告唐荷新、孙霞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日,被告朱洪君向原告唐荷新借款20万元;2011年6月9日,被告朱洪君向原告唐荷新借款10万元;2011年10月20日,被告朱洪君向原告唐荷新借款10万元;2011年4月8日,被告朱洪君向原告孙霞借款10万元。因原告唐荷新、孙霞索款无果,引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朱洪君向原告唐荷新借款40万元、向原告孙霞借款10万元,有借条为证,借款属实,债务应当清偿。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起诉之后的利息应予支付。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洪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荷新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二、被告朱洪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霞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三、驳回原告唐荷新、孙霞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800元,由被告朱洪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十堰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 判 长 罗  军审 判 员 徐 守 炜人民陪审员 曾 新 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阳荣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