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党某甲与党某乙、邢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415号党某甲申请执行党某乙、邢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4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党某甲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6日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257、25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高民初字第41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东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