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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与王洪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王洪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183号原���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代表人XX。被告王洪田,男,汉族,1968年4月30日生,农民,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与被告王洪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负担50%。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