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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梅与张刘见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张刘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488号申请执行人李梅,女,1980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刘见,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本院立案受理李梅申请执行张刘见为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该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分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孝华审判员  叶 青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燚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