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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花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邓国政与被告被告罗忠平、刘声菊、高友平、陈小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政,罗忠平,刘声菊,高友平,陈小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花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邓国政,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被告罗忠平,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被告刘声菊,女,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系罗忠平之妻。被告高友平,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被告陈小平,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系高友平之妻。原告邓国政诉被告被告罗忠平、刘声菊、高友平、陈小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国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合计2000元,由原告邓国政负担。审 判 长  周志大人民陪审员  徐书华人民陪审员  宁仕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