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社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单位诉被告张国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单位,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社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原告:某某单位。地址:天津路67号。机构代码:43826042-1。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田某,该处职工。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申请执行人某某单位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金社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笔录,已于2015年6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单位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6月14日一次将暖气费5288元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社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笔录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