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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芦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付文学与李万军、刘国芳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法芦商初字第23号原告付文学,男,1956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万军,男,1962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国芳,女,1964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付文学与被告李万军、刘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向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文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万军、刘国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文学诉称,被告李万军、刘国芳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14日被告李万军在原告处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据,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至该年年末。借据由李万军签字。借款期限届至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但终未给付。现要求两被告共同给付借款本金5000元、借款利息975元,合计5975元。被告李万军无答辩。被告刘国芳无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付文学与被告李万军订立借款合同,该合同业已履行,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至后,被告李万军未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合同义务,其行为显系违约。被告李万军、刘国芳系夫妻关系。对于该笔借款,被告方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为李万军个人债务,故应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万军、刘国芳共同连带给付原告付文学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975元(按月利率1.5%,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清偿。二、被告李万军、刘国芳自2015年6月15日始继续以本金5000元计,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万军、刘国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韩向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