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赵俊科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边防总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边防总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844号申请执行人赵俊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边防总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俊科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边防总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俊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劳仲案字(2014)636号裁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补缴养老保险费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在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立户,且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8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佩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