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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有志与郑州万贯耐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有志,郑州万贯耐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赵有志,男,1992年6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万贯耐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普,系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勇,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有志申请执行郑州万贯耐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马占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窦立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