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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2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暴某某诉某某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暴某某,某某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856号原告暴某某,男。被告某某村。本院在审理暴某某诉某某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若干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文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