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2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暴某某诉某某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暴某某,某某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856号原告暴某某,男。被告某某村。本院在审理暴某某诉某某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若干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文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