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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谅与郑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谅,郑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771号原告张谅,女,194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郑洪波,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谅与被告郑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谅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