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执字第14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白雁申请执行苏勇、郎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雁,苏勇,郎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4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白雁,男,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苏勇,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郎巧云,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白雁与被执行人苏勇、郎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苏勇在鄂尔多斯银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苏勇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