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008号原告:胡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6月14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