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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连荣与宫树春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荣,宫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王连荣,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执行人:宫树春,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申请执行人王连荣与被执行人宫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哈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岫执字第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