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开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与朱继训、李玉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朱继训,李玉花,王玉海,任秀丽,李志爱,王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568号。代表人任之国,行长。被执行人朱继训。被执行人李玉花。被执行人王玉海。被执行人任秀丽。被执行人李志爱。被执行人王三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朱继训、李玉花、王玉海、任秀丽、李志爱、王三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菏开商初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分行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时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