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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忠祥与赵莉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杨忠祥,男,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闫雪萍,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赵莉莉,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服刑于宁夏女子监狱。申请执行人杨忠祥与被执行人赵莉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据(2013)平民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金额80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因被执行人赵莉莉正在宁夏女子监狱服刑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经过司法查询,现被执行人赵莉莉暂无财产(银行存款、车产、房产、土地)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杨忠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罗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杜治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