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霸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孙华芳与李小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华芳,李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霸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孙华芳。被执行人李小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4)霸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华芳于2015年6月14日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李小华暂无履行能力,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