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7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考振孟与曹本东、高国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考振孟,曹本东,高国秀,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735-1号原告考振孟。被告曹本东。被告高国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考振孟与被告曹本东、高国秀、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马海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