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6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侯庆福与吴本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庆福,吴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6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庆福。被执行人:吴本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庆福与被执行人吴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本明已自动履行了本院(2014)源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