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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魏明生与庆献国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庆献国,魏明生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庆献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松厚,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明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冠军、黄横利,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庆献国因与被上诉人魏明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庆献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松厚、被上诉人魏明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祖 萌审 判 员  刘丽娜代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思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