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魏明生与庆献国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庆献国,魏明生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庆献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松厚,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明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冠军、黄横利,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庆献国因与被上诉人魏明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庆献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松厚、被上诉人魏明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祖 萌审 判 员 刘丽娜代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思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