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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唐文祥与王友明、黄新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祥,王友明,黄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唐文祥(强)。被执行人王友明。被执行人黄新平。唐文祥(强)与王友明、黄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泰高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新平、王友明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唐文祥(强)支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1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部门、金融机构、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基层组织了解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黄新平、王友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登记信息,本院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黄新平、王友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王友明、黄新平夫妇在泰州市核心港区标准厂房区开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负债较多,目前有众多案件进入多家法院审理、执行环节,被执行人王友明、黄新平目前己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高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事项的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戴长宏代理审判员  蒋霞宏代理审判员  刘安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贵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